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协会介绍 > 协会章程
江西省书法家协会 协会章程

江西省书法家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江西省书法家协会(简称江西省书协),英文译名:Calligraphers Association of jiangxi,China。
第二条  本会隶属江西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是江西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和中国书法家协会的团体会员,是省文联领导下的由全省书法家、书法工作者和书法爱好者自愿结合组成的专业性的社会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书法界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关于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的意见》《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的意见》《中国文联深化改革方案》精神,按照中央协调推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强化社会责任,履行社会职能,带头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弘扬爱国主义主旋律,深入生活、扎根人民,围绕大局、改革创新,广泛团结全省广大书法家、书法工作者和书法爱好者,为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按照书法艺术规律和自身特点积极主动开展工作。

第二章 任  务
第五条  按照德艺双馨的要求,加强思想引领、政治引领、价值引领,努力提高书法家和书法工作者队伍的思想道德素质、文化修养和业务水平,弘扬“爱国、为民、崇德、尚艺”的文艺界核心价值观,践行中国文艺工作者职业道德公约、培育良好的职业精神和职业道德,加强行业服务、行业管理、行业自律。
第六条  对各团体会员、文艺工作者和新的文艺组织、新的文艺群体履行团结引导、联络协调、服务管理、自律维权基本职能,发挥在行业建设中的主导作用。通过组织学习、深入生活、文艺创作、文艺评奖、成果展示、志愿服务、书法理论和评论、学术讨论、调查研究、人才培养、对外交流和权益保护等项工作,充分发挥对书法工作者的组织、引导、服务、维权作用。接受中国书法家协会的指导和江西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领导。
第七条  本会继承和弘扬我国书法艺术的优秀传统,加强书法理论建设,建立健全各门类专业艺术委员会,提倡艺术形式、风格、流派的多样化,促进书法艺术的普及与提高。
第八条  本会举办多种形式的书法创作、展览、研讨和评奖活动,鼓励出精品、出人才,努力创造人才成长的良好环境,形成书法人才辈出的良好局面。
第九条  本会积极组织参加中国书法家协会开展的各项书法艺术活动,加强与兄弟省、市、自治区及港澳台地区同胞的书法创作和学术经验交流,开展国际间书法交流及友好往来,在维护祖国统一,弘扬中华文化,推动文化交流等方面做出贡献。
第十条  本会积极组织“江西省书法特色学校”“江西省书法之乡”和“江西省农民书法示范村”创建,积极向中国书法家协会申报“中国书法之乡”、“兰亭学校”等。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一条  本会实行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制。
第十二条  个人会员
凡户籍在江西省境内和在赣工作或居住三年以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赞成本章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本人提出申请,由团体会员单位组织推荐(省直单位的可直接向本会提出申请),经本会主席团讨论批准,履行入会手续后,即为本会会员。
(一)凡在中国书法家协会主办的届展和单项展、主题展中参展一次以上者;
(二)凡在本会主办的届展中入展一次以上者;
(三)凡在本会主办的各项专题展、主题展和冠名展中入展两次或获三等奖一次以上者;
(四)长期从事书法理论研究,在江西省书法家协会认可的人文社科类学术期刊、书法专业报刊(如《中国书法》《书法》《书法丛刊》《中国书法报》《书法导报》《书法报》等),发表有较高学术水平和影响的论文三篇以上,每篇字数不少于三千字,符合学术规范,且须通过江西省书法家协会组织的理论专家组评定。论文合作作者,仅限第一作者申报。
(五)有国家正规出版单位出版的书法学术专著,该专著应有江西省书协学术委员的推介评价并提出明确意见,且须通过江西省书协组织的理论专家组认定。合著类作者,仅限第一作者申报。
(六)从事书法专业报刊杂志、市级以上书法家协会官方网站编辑(书法家协会官方微信)五年以上者,担任高校、中小学专职书法教师五年以上且具备教育类、文艺类、群艺类中级专业职称者,任设区市书协副秘书长以上三年者;同时书法创作或书法理论需具备一次入会条件。
(七)在江西省书法培训中心举办的展览中入展两次或者获得三等奖一次以上者。
第十三条  团体会员
(一)各设区市书法家协会、省直管县(市)书法家协会为本会团体会员;
(二)凡经政府社团管理部门批准登记的,赞同本会章程,正常开展活动,在省内具有一定影响,有健全组织机构的书法群团(行业)向本会提出集体申请,经本会主席团审批接纳为团体会员。
第十四条 会员的入会程序
(一)个人申请入会者须填写入会申请表,有两名会员介绍,由所在地团体会员推荐,提交两件作品、两张二寸免冠照片和有关符合入会条件的证件复印件;
(二)申请团体会员的单位,向本会提交书面申请,提供社团管理部门批准登记的文件和有关档案资料;
(三)经本会主席团或主席团授权的机构讨论批准,原则上一年集中审批一次。每年12月底为截止上报时间;
(四)办理入会手续,由本会发给会员证,成为本会会员; 
(五)凡外地迁入我省的各省书协会员,凭原省书协会员转会证明和会员档案资料,在本会办理转会手续后,即为本会会员。
第十五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会活动的权利;
(三)享受本会会员有关待遇和服务的权利;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在本会业务范围内正当合法权益受本会保护;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六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珍惜本会荣誉;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各类书法公益活动;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入会时一次性交纳);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七条  本会会员如违反本会章程、有损本会声誉,或因道德失范特别是十八大之后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或因长期不参加本会活动,既不说明理由又劝告无效,或因私自以协会名义在外谋求不正当利益,以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决定,可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暂停会籍、除名等处分,并予以通报。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代表大会
本会实行民主集中制。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江西省书法家协会代表大会。
代表大会代表由推选代表、当然代表和特邀代表组成。推选代表为团体会员按代表分配方案推选出来的书法家代表;当然代表为本届常务理事和各团体会员的负责人;特邀代表为历届兰亭奖获奖作者和为省书协做出突出贡献的书法家。
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工作报告;
(二)修改协会章程;
(三)选举产生本会领导机构;
(四)制定和通过重要决议案。
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代表大会原则上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由主席团或常务理事会决定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九条  理事会
理事会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是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主持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候选人由各团体会员和有关部门按商定名额推荐提名。各团体会员一名主持日常会务工作的负责人作为代表该团体会员的理事候选人。团体会员理事实行自然替补制,工作变动后由团体会员另行推举更替人选,报本会主席团批准、备案。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审议本会年度工作报告;
(三)选举产生本会常务理事会、主席团;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其它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是代表大会常设领导机构。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若干人组成。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
(二)执行理事会和代表大会的决议。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其它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主席团
理事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组成主席团(主席团候选人必须为中国书法家协会会员)。在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主席团主持本会日常工作。
主席团的职权是:
(一)组织实施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二)总结本年度工作和制定下年度工作计划、长远规划;
(三)负责本会重大活动和重要事务的决策;
(四)审批入会申请,推荐会员加入中国书法家协会;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主席团会须有2/3以上主席团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主席团成员的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主席团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主席团会议由主席或驻会负责人召集。
主席团成员任职期间,每人须为本会承办两次以上重要书法活动,每年向常务理事会进行年度述职。
主席团任职期间,需增补或免除本会主席团成员,在报请省文联党组和中共江西省委宣传部批复后,召开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议进行表决。
第二十二条  本会驻会负责人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本会实行秘书长负责制。秘书长、副秘书长由省文联党组任命。
第二十四条  领导干部进入协会主席团兼职的,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组织部门和纪检部门审核同意。
第二十五条  本会在协会会员之外,搭建起广泛联系体制内外全省书法工作者的补充性、灵活性平台,使之成为联络服务青年书法工作者多种方式的聚合,成为会员工作的拓展和延伸。

第五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国家财政拔款;
(二)会员会费;
(三)社会捐助;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经费、资产及国家拨给本会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址设在江西省南昌市。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经江西省书法家协会第五次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施行。  
第三十条  本章程修改权属于代表大会,解释权属于本会。




协会新闻

协会动态

电话: 0791-86269826 传真: 0791-86269826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八一大道371号 E-mail: 375469950@qq.com
版权所有:江西省书法家协会 赣ICP备12006084   技术支持汉邦互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