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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书法之乡”推选原则和办法

江西省书法家协会2012-11-01程序员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近年来,书法艺术在全国各地都获得了极大的普及发展,一大批市、县、乡在开展书法活动方面取得了突出的成绩。为了进一步实现书法事业的全面发展,落实《中国书法发展纲要》提出的任务,中国书法家协会决定在全国开展并命名“中国书法之乡”的活动,现特制定基本原则和办法。

第二章  推选原则

第二条 开展申报命名“中国书法之乡“的活动,要坚持“双百”方向和“二为”方针,体现“三贴近”原则,通过这项活动的开展进一步加强和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为书法事业的长远发展和持久繁荣打下基础。

    第三条 申报并命名“中国书法之乡”活动主要面向开展书法活动卓有成效的市、县、乡级行政单位,旨在鼓励基层书法组织和重视书法艺术的地方政府。

第三章 推选条件

第四条  申报命名“中国书法之乡”应坚持总体控制、合理布局、定期分批公布三原则。

第五条 申报“中国书法之乡”的地方政府应对本地书法艺术的发展具有足够的热情和高度的重视,并给予相应的政策扶持及经费支持。

第六条 申报单位必须具有健全的书法组织和稳定的书法队伍,并且在本地书法活动中发挥重要作用。在人才方面应有中国书法家协会会员若干人,省级书协会员若干人,市级书协会员若干人。

第七条 申报单位应具有一定规模的书法展览场馆及书法活动场所,并且举办过连续性书法展览、赛事、书法节或与书法艺术有关联的文化活动。

第八条 申报单位应当举办过全国或省、市一级书法展览、赛事或其它相关活动,在书法界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申报“中国书法之乡”的地区应当具有比较广泛的群众书法基础,并且开展有本地特色的群众书法活动。有条件的地方还应建立规范有序的文化市场机制。

第十条 申报单位应充分重视书法教育工作,本地区须有不同层次、不同形式的书法教学活动或相应机制,从而保证书法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第四章  推选办法

第十一条 各地具备条件的市、县、乡,将本地的各项具体情况汇总成申报材料,经省级团体会员推荐,向中国书法家协会申报。

第十二条 中国书法家协会将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单位进行实地考察和评定。

第十三条 通过考核的申报单位由中国书法家协会给予命名授牌。

第五章  其他

第十四条 各团体会员要充分认识开展推选“中国书法之乡”活动的社会意义,积极配合中国书法家协会进行宣传发动,积极协助本省、市、自治区有条件的市、县、乡的申报工作,并严格把关。

第十五条 获得命名授牌的“中国书法之乡”,应在中国书法家协会和省书法家协会的指导下,开展和举办有关展览比赛、创作培训、书法教育、学术研讨等书法活动,促进书法艺术在服务社会、拓展文化市场等方面的繁荣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六条 对于大力落实和推进“中国书法之乡”建设,积极推荐申报并且成绩显著的团体会员,中国书法家协会将给予表彰和奖励,并在今后申报各项展览承办权时给予一定的优惠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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